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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出水不达标被公司处罚,污水站员工擅自干扰自动监测被判刑!

时间:2022-06-11 15:48:30 作者:瀚蓝水处理剂 点击:

2022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和1个第三方检测机构伪造比对监测数据查处典型案例。


河北保定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替换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8日上午,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通过查看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发现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处,有人将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放入一塑料桶内,并向桶内注水。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证实,2021年6月27日晚23时20分左右,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员工担心因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而受到公司处罚,擅自将自动监测采样探头放入盛有清水的塑料桶内,干扰正常采样、监测,持续时间长达10小时,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7月19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参照《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试行)》,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5万元。2021年7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遂立案侦查。2022年1月28日,高阳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高阳县宏业染织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2名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5万元。

【启示意义】

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利用智能管控监控平台的视频监控系统开展网上巡查,精准锁定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即查即办,提高了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在去年5月26日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摆在突出位置,会同有关部门一手抓“保真”,一手抓“打假”,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他透露,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将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他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发布后,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同时,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优势,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柏仇勇指出,在环境监测领域,法制不断健全,基本实现严惩弄虚作假“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他说,近年来,依法查处西安(2017年)、临汾(2018年)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和浙江乐清(2020年)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近期,生态环境部还公布了7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第三方污染源监测运维机构弄虚作假情形依然存在。”柏仇勇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推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对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同时,保持打假高压态势。对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同时,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